(2017)川0504执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熊光进、万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进,万其,高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00号申请人:熊光进,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万其,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高泽兴,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熊光进、万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泽兴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熊光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27号附3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熊光进、万其因与被申请人高泽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泽兴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光进提供的担保财产: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27号附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