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7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国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84号之四移送执行机构本案形式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国委,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孙国委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国委已自动履行(2017)豫021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国委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