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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4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433号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8488F。法定代表人:范思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建设路���发工业区10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32289F。法定代表人:吴日杨。上诉人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汉鼎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