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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国喜与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喜,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297号原告:张国喜,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户籍住址: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被告: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019C。法定代表人:林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喜诉被告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喜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登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