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生银与朱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银,朱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277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银,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福,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银与被执行人朱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