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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生银与朱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银,朱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277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银,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福,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银与被执行人朱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