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陈某、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陈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0631603-4,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来,行长。被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医院职工,住梧桐河农场。被执行人沈某,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商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添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