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1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有文,林永芳,林永秀,刘发强,张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有文,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秀,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发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清云,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有文、林永芳、林永秀、刘发强、张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有文、林永芳、林永秀、刘发强、张清云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刘发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