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472卢世富与万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富,万发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472号原告:卢世富,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万发刚(曾用名万发钢),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卢世富与被告万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卢世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世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