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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牛雷芳诉李英歌、许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雷芳,李英歌,许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牛雷芳,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英歌,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云山,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牛雷芳诉李英歌、许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李英歌、许云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雷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李英歌、许云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雷芳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房屋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云山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894元扣留、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