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佳欢与马海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欢,马海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831号原告:何佳欢,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马海芳,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何佳欢与被告马海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何佳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海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佳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欢撤回对被告马海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佳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