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建国与高天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国,高天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467号原告:谢建国,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天喜,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国诉被告高天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高天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而原告也拒绝撤回对被告高天喜的起诉,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予以退还原告谢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红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力色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