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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609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李某,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