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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巧珍与舒春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珍,舒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珍,女性,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舒春花,女性,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巧珍与舒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565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