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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俊影、陈文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影,陈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影,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陈文霞,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8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