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俊影、陈文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影,陈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影,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陈文霞,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8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