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揭念勤与闪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念勤,闪新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3538号原告揭念勤,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新洁,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0420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揭念勤与被告闪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念勤、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闪新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念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7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9日原告出借被告闪新洁400000元,约定月息2分,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7000元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揭念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借据、存款明细各一份,3、借条一张,4、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闪新洁,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综上,2014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被告闪新洁370000元。被告闪新洁于2015年4月19日将剩余借款15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2015年11月2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闪新洁又给原告重新出具本息共计177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2016年12月6日还清借款,到期未还,从2016年4月30日按月息2分计息。本院认为,被告闪新洁向原告揭念勤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闪新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揭念勤借款17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计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被告闪新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