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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笑容、邱礼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笑容,邱礼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笑容,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礼铎,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一楼01室、二楼01B室及七楼01室。负责人:谷松涛,该行行长。上诉人朱笑容、邱礼铎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诉人朱笑容、邱礼铎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朱笑容、邱礼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笑容、邱礼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