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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1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兆翔贸易商行与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兆翔贸易商行,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嘉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云佩,杨灿煌,汪长洪,罗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145号之三原告:广州市天河兆翔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冲边迅发建筑材料综合市场F833铺。投资人:阳鹏,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被告: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城关镇小桥口**栋。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被告: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威舍镇发哈村。法定代表人:杨灿标,总经理。被告:黔西南州嘉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西南州兴义市威舍镇树嘎村。法定代表人:张樱子,总经理。被告:杨云佩,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杨灿煌,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汪长洪,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罗国富,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兆翔贸易商行诉被告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嘉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云佩、杨灿煌、汪长洪、罗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对各被告所有的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冻结被告贵州���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根据本案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吴旭红审 判 员  陈足平代理审判员  胡燕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宇银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彭宇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