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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某食品(沈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某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9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陈某,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某某食品(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被告某某食品(沈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