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兴豹与曹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豹,曹海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752号原告:田兴豹,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被告:曹海东,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原告田兴豹与被告曹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兴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其在法院支付的案件款(担保贷款)246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泽支行担保贷款5万元,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农业银行临泽支行将被告、原告及其他担保人起诉到临泽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原告对此贷款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7月26日原告替被告向法院支付案件款2465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为保护原告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故起诉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海东外出住址不详、居所不定,本院经查找无法确定其下落,致使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无法向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原告也未能按照本院的通知要求交纳公告费,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兴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416元,全额退还原告田兴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