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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康某、李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某,李某,刘某2,史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438号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座*#-02091。法定代表人:刘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史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李某、刘某2、史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