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甘志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甘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四至九楼,组织机构代码:890650653。负责人:高铁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珊、庄素,依次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甘志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甘志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甘志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9851.58元及利息2717.42元、滞纳金574元、邮寄费39元;负担受理费130元、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将扣划被执行人的3783.57元退付申请人,此外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