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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国强、沈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沈国强,沈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国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小芳,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国强、沈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沈国强、沈小芳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7346.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的罚息人民币56226.54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已履行1.91元)。二、沈国强、沈小芳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9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沈国强、沈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沈国强、沈小芳抵押的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3幢2106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14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44元,沈国强、沈小芳负担人民币81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沈国强、沈小芳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查明沈国强名下有2009年9月15日登记的苏E×××××汽车,该车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除抵押房屋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3幢2106外,沈国强、沈小芳还与案外人沈某某共同共有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11-A、11-B房屋,上述房屋均由本案进行了查封。2017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沈国强、沈小芳应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4450.04元(包括本金487346.04元、律师费19000元、案件诉讼费810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16)苏0581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明为准】,该款由沈国强、沈小芳于2017年4月起至2018年1月止,每月12日前付款5万元,余款由沈国强、沈小芳于2018年2月8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由沈国强、沈小芳直接汇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户,由双方自行交接)。二、沈国强、沈小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2016)苏0581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处理完毕,别无纠葛。若沈国强、沈小芳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三、执行费8400元由沈国强、沈小芳负担,于2017年4月13日前汇入法院账户。截止2017年8月30日,沈国强、沈小芳已履行了5期付款义务共计25万元。之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沈国强、沈小芳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撤回对抵押房屋的评估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本金25万元,未执行到位264450.04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除上述查明的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 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