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加步与陈为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步,陈为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4694号原告:刘加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星,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为升,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刘加步与被告陈为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加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星、被告陈为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加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五莲县火车站南承揽的道路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在被告工地务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陈为升辩称,在2017年1月25日还过3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但没有签名;我给张守万干活,张守万欠我的钱,原告直接从张守万处支取了2400元,张守万给我出具了证明。另外,在我家还过原告1000元,但这笔还款没有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元的事实。被告陈为升质证意见为,该欠条属实,是其写的,但已经还过3000元了。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书写的收条一份,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陈为声欠我人工费3000元叁仟元正,17年1月25号”,证明被告还款的事实;证据二、张守万出具的付给原告2400的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为:“证明盖二层楼期间王世疃工业园我从陈为升工程款中扣下贰仟肆佰元(2400元)给刘加步,特此证明,张守万,日期:2017.8.28号”,证明被告还款的事实。原告刘加步的质证意见为,对该3000元的收条无异议,不认可2400元的证明,该2400元与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的款项无关。未收到被告1000元的还款。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加步曾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处从事劳务,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对原告的人工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工资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欠款人:陈为升2015.6月21日”。2017年1月25日,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3000元,原告于当日为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为声欠我人工费3000元叁仟元正,17年1月25号”。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6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出具欠条后又偿还原告3000元,尚欠工资5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从事劳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曾偿还原告欠款1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主张曾由案外人张守万代为偿还原告工资2400元,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为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加步人工费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加步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步负担9元,由被告陈为升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