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长永、尹秀花、黄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朱长永,尹秀花,黄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686-1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568号。法定代表人:余志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卓方旭,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朱长永,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尹秀花,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黄进明,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长永、尹秀花、黄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本金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进明已经按照协议支付申请人200000元本金。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