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爱群与马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群,马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26号原告:王爱群,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妙增科,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义亮,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群诉被告马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义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群撤回对被告马义亮的起诉。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