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仁勇、李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仁勇,李帅,李晓瑞,闫金慧,沈允明,程倩,张斌,王铭,王建华,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郭仁勇,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李帅,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李晓瑞,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乐陵市顺鑫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闫金慧,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沈允明,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乐陵市第一中学教师,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程倩,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乐陵市人民医院职工,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斌,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乐陵市交通局职工,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铭,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乐陵市检察院干部,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成年,汉族,乐陵市地税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正,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乐陵市路电业局职工,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郭仁勇与被执行人李帅、李晓瑞、闫金慧、沈允明、程倩、张斌、王铭、王建华、王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晓瑞在顺鑫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36000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二、将被执行人闫金慧在乐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资收入29158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三、将被执行人沈允明在乐陵市第一中学的工资收入43777.15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四、将被执行人程倩在乐陵市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五、将被执行人张斌在乐陵市交通局的工资收入30000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六、将被执行人王铭在乐陵市检察院的工资收入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七、将被执行人王建华在乐陵市地税局的工资收入30700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八、将被执行人王正在乐陵市电业局的工资收入55600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17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