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夏德臣与孟昭会、夏树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臣,孟昭会,夏树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04号原告:夏德臣,男,196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孟昭会,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夏树卉,女,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臣与被告孟昭会、夏树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