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邹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邹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法定代表人:刘莲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建强,系该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奎,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王庆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璋,系该支行职员。上诉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邹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泳丝辛野梁煦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