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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森英、林妙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森英,林妙慧,夏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毛森英,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妙慧,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夏招仁,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森英与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森英发现被执行人林妙慧、夏招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