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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春玲与被告张忠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玲,张忠良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718号原告:于春玲,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张忠良,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于春玲与被告张忠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春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春玲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