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庞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忠,男,1996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吴川市。2016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被告人庞忠假称会购买碧桂园别墅,将装修工程交给被害人胡某。2017年4月4日晚,在花都区云山大道91号奥维私人影院,被告人庞忠以表哥出事救急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胡某1000元。2017年4月6日12时许,在花都区东镜村自由人花园路边,被告人庞忠以身上没钱需借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胡某3000元。2017年4月6日晚,在花都区田美村尚晨KTV,被告人庞忠以支付宝转不到帐,没钱买单为由,诈骗被害人胡某1500元。2017年4月8日13时许,在花都区东镜村自由人花园,被告人庞忠假称其要购买房屋,以中介需要微信支付购房订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潘某8000元。2017年4月9日10时许,在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自由人花园门口,被告人庞忠假称会购买碧桂园别墅,以等钱急用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2500元。2017年5月10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南新村瑞源街瑞宝酒店368房将被告人庞忠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庞忠如实供述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庞忠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庞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胡某、潘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庞忠的辨认笔录、对手机转账截图的签认;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庞忠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庞忠的供述及其对手机转账截图的签认;被告人庞忠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忠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庞忠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庞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庞忠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责令被告人庞忠退赔违法所得550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斌、8000元给被害人潘沣、2500元给被害人李东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香叶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