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捷来科技有限公司、郑俊槟、黄秋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捷来科技有限公司,郑俊槟,黄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财保5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法定代表人:刘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青,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旁腾泺厂区1号厂房1、2楼;2号厂房1、2、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565423。法定代表人:陈炜茂。被申请人:郑俊槟,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黄秋萍,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来科技有限公司、郑俊槟、黄秋萍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49,542,093.16元为限。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捷来科技有限公司、郑俊槟、黄秋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9,542,093.16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