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义贤与薛效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贤,薛效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39号原告:王义贤,男性,生于1960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薛效武,男性,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王义贤与薛效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贤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