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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与周洪旺、谢水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周洪旺,谢水勤,张梁,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裴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72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负责人:陈建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现志、陈玉玉,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李荣,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洪旺,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谢水勤,女,汉族,1960年4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周洪旺之妻。被告张梁,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海彦,任经理职务。被告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仕海,任经理职务。被告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统,任经理职务。被告裴颖,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清志、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与被告周洪旺、谢水勤、张梁、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裴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无法联系送达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确切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退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