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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华锦保温节能建材厂、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华锦保温节能建材厂,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华锦保温节能建材厂,住天长市城南办事处八里村槽坊队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华锦保温节能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华锦保温节能建材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正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