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有举与尹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举,尹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1134号原告:张有举,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商城县上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胤,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原告张有举与被告尹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7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上石桥镇广播站职工,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下岗,被告也是2005年下岗的原河凤桥乡计生所工作人员。这两年我们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都向信访部门反映过我们的问题,通过信访我认识了被告。农历2016年腊月28日,被告打电话找我借钱,并承诺只借用几天,过年后正月初八肯定还钱给我。我就借给被告23000元,并让被告出具了欠条。今年农历正月初八过后,我开始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开始还敷衍我说尽快还钱,可过一段时间后被告连我的电话也不接了。我作为一个下岗职工,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困难,所以我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举交借条原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2005年机构改革下岗人员,通过上访认识。2016年农历腊月28日(2017年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3000元,当时在上石桥广播站,原告将现金交予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有举现金贰万叁仟元整尹胤”。该笔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尹胤至今未还。庭审中,因被告尹胤未到庭,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尹胤向原告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胤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尹胤长期拖欠,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有举欠款23000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5元,由被告尹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才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