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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俊与被执行人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俊,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启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关满贵,男,汉族。被执行人: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肃北蒙古自治县竞马巷*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启俊与被执行人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民终字4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启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肃北敦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所属矿山因无开采证件现已停止生产。2017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