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刘磊、宋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刘磊,宋宵,曾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3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负责人:尧钦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军,该支行员工。被告:刘磊。被告:宋宵。被告:曾超。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刘磊、宋宵、曾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林审 判 员 刘雪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仕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