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黎穆世旭与秦波欧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黎,穆世旭,秦波,欧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534号原告:唐黎,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穆世旭,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通伟(系唐黎之父),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秦波,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欧国凤,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唐黎、穆世旭诉被告秦波、欧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黎、穆世旭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黎、穆世旭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黎、穆世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黎、穆世旭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