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探视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仝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配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2016年12月1日起,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孩子,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将孩子何思琪于周六上午送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父母家中,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探望,周日下午由被执行人何某某接回;在孩子寒暑假期间,不按上述探望方式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有十日探望权,由被执行人何某某自行择日将孩子送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父母家中,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探望;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经说服教育,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探望孩子何思琪两次并承诺按生效判决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以后探望孩子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仝某某对此认可并表示2017年3月至8月底之前的探望权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何某某业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探望权(2017年3月起止2017年8月31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