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后良与周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后良,周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后良,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周乐才,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周后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8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00796.2元、案件受理费1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四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乐才所有的轻型货车一辆(登记车主为何德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各项损失100796.2元、案件受理费1035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郭显奇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