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翟荣宣、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荣宣,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翟荣宣,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原建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荣宣与被执行人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