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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强与被执行人刘大力、刘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强,刘大力,刘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11号申请人张学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唐杖子村椴树沟大庄**号,身份证号:1308271983********。被执行人刘大力,男,1984年11月10日生人,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小仗沟*号,身份证号:1308271984********。被执行人刘兴龙,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小仗沟*号,身份证号:1326221966********。申请执行人张学强与被执行人刘大力、刘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学强与被执行人刘大力、刘兴龙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