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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为青与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为青,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2694号原告:叶为青,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山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5000034177。法定代表人:钱阿荣。原告叶为青为与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睿独任审理,因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为青庭参与诉讼,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为青起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原告于2015年1月、8月,2016年1月连续三次给被告加工安装玻璃钢业务,合计承揽款23981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被告做项目的安装加工款2398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叶为青向本院提交了发票2份及送货单1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3981元的事实。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叶为青承揽款人民币23981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加以证实。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理应及时支付该货款。被告拒不支付承揽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为青承揽款人民币23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00元。如果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为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陈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郎思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