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矫立英、皮东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立英,皮东建,王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矫立英,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皮东建,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晓良,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矫立英与被执行人皮东建、王晓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在车辆管理机关查封被执行人皮东建所有的鲁B×××××号车的登记手续,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