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蒙丽金与刘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丽金,刘沛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892号原告:蒙丽金,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沛莲,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进,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丽金诉被告刘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丽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丽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丽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蒙丽金负担。审判员 陈永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娟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