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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林育初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育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海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82司救执7号申请人:林育初,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林育初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育初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因帮助邻居拆除房屋而受伤致残,双目失明,丧失劳动能力。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对方拒付赔偿金。经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仍未支付。现本人罹患食道癌,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故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1994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林世海、蒋苏芬、林良杰、林苹苹经审批在临海市河头镇××村取得两间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二间二层房屋。2015年初,四名被执行人决定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为此,被执行人林世海叫申请人林育初帮忙。2015年3月2日上午,申请人林育初在拆旧房的过程中因整堵墙倒塌而受伤。医院诊断为:两侧眼球破裂,两侧额叶,左侧顶枕叶脑挫裂伤,脑疝,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面骨及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等。2015年11月12日,申请人林育初的伤情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和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申请人林育初为人体损伤二级残疾及二级护理依赖。事发后,申请人支付了20600元医疗费用,其余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支付。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林世海、蒋苏芬、林良杰、林苹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赔偿申请人林育初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62800.67元。后由于被执行人林世海、蒋苏芬、林良杰、林苹苹未履行,申请人林育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临海市人民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均未果,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世海经营早餐店,无有处置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林良杰在临海打工,被执行人蒋苏芬、林苹苹无固定收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申请人林育初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救助案件移送审批表,临海市河头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林育初息访承诺书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林育初在与被执行人林世海、蒋苏芬、林良杰、林苹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受伤,并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经鉴定,申请人林育初构成人体损伤二级残疾及二级护理依赖。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世海、蒋苏芬、林良杰、林苹苹收入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故本案一直未能予以履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申请人林育初实际情况且承诺息访,根据《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林育初2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