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昌伟与成万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伟,成万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70号原告张昌伟,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成万良,男,汉族,1999年2月1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伟与被告成万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椿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