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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昌伟与成万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伟,成万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70号原告张昌伟,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成万良,男,汉族,1999年2月1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伟与被告成万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椿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