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皖春与成章祥、徐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皖春,成章祥,徐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皖春,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章祥,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涛,男,其他信息不详。上诉人王皖春因与被上诉人成章祥、被上诉人徐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皖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维 红审 判 员 亚里坤吾斯曼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