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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刁玉合与张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玉合,张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842号原告:刁玉合,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素荣,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刁玉合与被告张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刁玉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玉合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高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