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刁玉合与张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玉合,张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842号原告:刁玉合,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素荣,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刁玉合与被告张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刁玉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玉合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高昂 微信公众号“”